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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要求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发布时间:2018-05-23

 
 
       据新华社报道,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与此同时,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税务系统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降费减负重要意义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部署的重要举措,税务机关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各项降费减负政策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不拖沓,为企业减负和改善民生作出贡献。
 
  二、深入开展宣传力求政策广泛知晓
 
  税务机关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力求缴费人及时了解并享受降费减负政策,增强改革获得感。要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对费率调整进行广泛解释辅导,让缴费人准确了解政策要点,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三、切实加强征管推进“放管服”改革
 
  税务机关应按照各省确定的降费减负方案,准确把握政策调整界限,及时配置更新系统参数,确保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要进一步发挥税收征管信息化优势,深化与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提升数据传递效率。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保证业务办理顺畅,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关注舆情动态,对出现问题要迅速应对解决,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为及时了解上述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效应,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收集分析征管发现的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征管的意见建议。请承担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省(区、市)税务局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通过FTP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降费减负情况表》和阶段性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地址:center/所得税司/社保费征管处/2018年落实降费政策汇总。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降费减负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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