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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需注
发布时间:2019-09-03



  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29号公告在延续以往利好政策的基础上,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制,同时取消了退出机制。综合保税区内企业需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选择适用。
 

 
  图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  郑磊 摄
 
  利好政策延续
 
  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29号公告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区内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向境内区外的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可直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可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为满足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的诉求提供政策支持。
 
  29号公告中,综合保税区内的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可适用的税收政策,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
 
  29号公告实施后,6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中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要按照29号公告的规定,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关注重点优惠
 
  综合保税区内试点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同时,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如果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注意备案要求
 
  与以往政策不同,29号公告没有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规定哪些综合保税区可以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29号公告规定,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
 
  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具体条件包括: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联系配合工作机制;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开展业务的工作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此外,29号公告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5号公告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29号公告取消了这一机制,统一了综合保税区内外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要求,确保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的政策一致。
 
  谨慎选择适用
 
  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无疑是支持区内企业拓展市场的重要举措。但是,无论是综合保税区,还是区内企业都要重视试点工作的质量,而不宜盲目追求数量。建议综合保税区严格按照试点要求,紧扣区内企业的实际需求,遵循自愿原则,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同时,区内企业如果确有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诉求,也要及时同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进行沟通。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试点政策是定向推广,仅限于综合保税区,而非针对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在试点对象方面,只要是位于符合试点条件,且已备案的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贸易企业,均可自愿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虽然试点政策本身有利于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但不是每个企业都适合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在29号公告取消了退出机制的情况下,笔者建议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前,根据自身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前做好测算和规划。比如,有意愿参与国内市场的综合保税区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方便其内销和采购国产料件。但是,对于部分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的综合保税区企业来说,是否取得该资格试点,对其生产经营影响不大。此时,企业就需考虑自身利润水平和税费成本,谨慎选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8月30日B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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